松桃公司商标转让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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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公司商标转让如何选择代理公司?

作者:铜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9 08:39:01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铜仁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意申请泛滥,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和商标审查、注册、管理资源。那么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如何去管理?

商标注册的工作人员为我们做出如下回答。

1积极配合修改商标法,增加诚实信用条款及有针对性地防止恶意注册的规制条款。

2继续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使审查周期由现在的12个月缩短到10个月,异议和争议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严格依法审理,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异议、争议、转让、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4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时予以撤销,既防止恶意转让,又充分利用商标资源。

5依商标管理机关职权及时主动撤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积极受理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或举报,一经查实,及时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6加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

7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所取得的成果,震慑不法行为,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1、探明注册障碍

(1)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铜仁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第2、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第3、发现抢注商标,商标抢注者有三类:

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自己独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抢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

第二类是搭便车者,即企图利用被抢注商标的良好商誉,有意识造成消费者误认而获取不当利益;

三是商标掮客,即纯以诈取被抢注人商标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为目的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抢注人自己并没有使用抢注商标的意图。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发现商标抢注,减轻、避免及挽回损失。如果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尚在申请阶段,还未获得注册,就可及时在异议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第4、了解申请进展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

简要说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复审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异议复审申请书;

2、异议复审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3、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4、异议复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书复印件;

6、收到异议裁定的信封原件(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也行);

7、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异议复审申请审查流程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司将在35个工作日内撰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约一至二个月可以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后可以要求保留三个月补充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商评委给被异议人发《答辩通知》、被异议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后15日内进行答辩,不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的审查和裁定、答辩后可以申请保留三个月补充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而后进入实质审查,时间约为半年到一年、审查完成,商评委将出具《异议复审审查决定书》、对商评委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哪些?

1、引证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证据;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简介(历史、规模、荣誉等);

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包括:行业协会出具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行业内的排名、广告宣传方面的证明材料、销售方面的证明材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得的各项荣誉等;

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生年的销售额、利润、纳税、广告费用等;

5、引证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解书;仲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类似商品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⑴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⑵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⑶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汽车与汽车修理厂。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判定中,存在两条规则:一种是客观规则,这种规则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或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即如果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相同,则构成类似。另一条规则是以混淆为判别依据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那些客观的比对条件,但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可能存在特定的联系,两者也构成类似。如当某汽车修理厂挂上大众的商标时,相关公众有理由认为该汽车厂的维修服务与大众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因而认为在此处维修大众车比别处更有技术支持的优势。

这种比较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也适用于商品与服务之间的比较。铜仁商标注册在适用客观规则时,仅需要对比较对象的各方面进行对比,相同则构成类似。至于商品或服务(以下均统称为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之驰名度则不予考虑。客观标准存在的目的在于树立一个统一的规则,这种规则不应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必须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来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则完全可能出现下列结果:同样的两个商品和一个普通商标联用时不类似,和一个著名商标联用时却可能被认为类似。这样离开商标谈论商品客观上是否类似实际已失去意义。

当然,即使是客观标准,其内容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且对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具体内容也将因具体案件不同而有变化,应当与具体的商品相结合进行判断。如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之间的比较,同摩托车与货车之间的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均是一种代步工具,他们的销售对象均是有代步需求的消费者;其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

但高档摩托车与普通轿车之间的比较又有所不同,如哈利摩托车的价格远高于经济适用型轿车,两者的消费定位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同为车辆的卡车的使用价值不在于代步,而在于运输,因此从客观标准上说卡车与摩托车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但顶级摩托车与在相同消费人群中流行的高档轿车的类似比较,就没有这么简单和直接了。这需要结合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混淆或联想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并不特别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些因素考察商品的类似问题。

如当我们看见某台自行车上标有梦特娇商标时,我们很自然地会将它与用于衬衫上的梦特娇商标联系起来,能否认为衬衫与自行车构成类似商品?即使再马虎的消费者、用再不经意的注意力也不会认为衬衫厂生产自行车,显然二者风马牛马不相及。此时,相关公众产生的这种联系,是因梦特娇商标的驰名而引起的,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上例中所称的顶级摩托车与高档轿车的比较,除了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因素外,更重要的还要考察这个特定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时所关注的因素(价格、服务、质量或仅仅只关心品牌)。一般而言,特定联系应当指一种现实的、实质的联系,而非联想中的联系。如汽车与汽修业务之间存在着产品与服务的联系;而普通摩托车与经济适用轿车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均由发动机驱动,且发动机的品质决定了车辆的基本性能;但对梦特娇衬衫与自行车之间的联系,则仅仅基于前者的知名度而产生,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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